Friday 10 July 2015

不利华教的教育政策(4)

(3) 我国教育领域的社会契约--- < 1957 年教育法令 >

1956 年发表了< 拉萨报告书 >。次年,国会通过了< 1957 年教育法令 >。要注意的是,这项法令是在独立前的两个月,即1957 年6 月15 日,正式生效。同年,我国在各族群团结一致,通力合作下,于1957 年8 月31 日取得了独立。

< 1956 年拉萨报告书 > 推荐多元文化国家教育政策的那段文字,几乎一字不漏地注入了 < 1957 年教育法令 >。法令中的有关条文只作了一些文字上的修饰而已。

这就是说,< 1957 年教育法令 > 把 < 1956 年拉萨报告书 > 所建议的多元文化国家教育政策,正式化为法律条文,其内容如下:

“ 联邦教育政策要建立的是,一个为我邦全民所能接受的国家教育制度,以满足促进国家文化、社会、经济和政治发展的需求,有意使马来语文成为本国国语,同时,维护和持续发展居住在本国的族群(除了马来人以外)的语言和文化。”

显而易见,< 1957 年教育法令 > 的有关条文,所要推行的,就是促进多元文化的国家教育政策。

值得注意的是,当权者在< 1957 年教育法令 > 里只字不提“ 最终目标 ”的建议。那是因为,这是各族群在独立前夕所达致的共识。

但是,统治精英的辩护人士对于这一点,一路来,都采取视而不见的鸵鸟态度。直到今天,还一味强调那所谓的“ 最终目标 ”。

今天,如果要谈论统治精英所经常提起的“ 社会契约 ”的话,那么,我国独立两个月前、立法议会所通过的 < 1957 年教育法令 >,才是各族群在教育领域中所真正达致的,如假包换的“ 社会契约 ”。

不幸的是,为全民所能接受的、提倡多元文化的 < 1957 年教育法令 > 实施不到4 年,统治精英就做了180 度的大转弯,又走回单元文化政策的老路。这是1960 年统治精英稳操政权以后所发生的事...... 。



参考/摘录自杨培根的《大马国家教育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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